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临时用地补偿行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区临时用地补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识、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地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临时用地单位需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下列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2. 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
3. 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 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 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审查报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协议书的约定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临时用地单位履行本条(一)、(三)项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3日内,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牧草地按耕地计算,林地按照耕地的80%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当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1. 青苗补偿。耕地内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计算,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2. 零星林木补偿。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按附件2执行。
3. 林地林木补偿。乔木林标准为每亩6500元,灌木林和其它林地标准为每亩3500元。
4. 果园、茶园、药材(苗圃、花卉、经济林参照执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发〔2021〕12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发〔2021〕12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涉及的有关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提供及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武隆区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2.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武隆区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区 |
补偿标准 |
范围 |
一类 |
3500 |
凤山街道、芙蓉街道 |
二类 |
3000 |
仙女山街道、羊角街道、白马镇、江口镇、平桥镇、火炉镇、鸭江镇、长坝镇、桐梓镇、和顺镇、双河镇、凤来镇 |
三类 |
2500 |
庙垭乡、石桥乡、黄莺乡、沧沟乡、文复乡、土地乡、白云乡、后坪乡、浩口乡、接龙乡、赵家乡、大洞河乡 |
附件2
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水果、干果、经济树木 |
移栽嫁接苗 |
株 |
4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 |
株 |
35 | |||
直径4—7厘米(含4厘米) |
株 |
45 | |||
直径7—10厘米(含7厘米) |
株 |
55 | |||
直径10—13厘米(含10厘米) |
株 |
130 | |||
直径13—16厘米(含13厘米) |
株 |
160 | |||
葡萄 |
新移栽苗 |
株 |
6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
直径1—3厘米(含1厘米) |
株 |
75 | |||
直径3—4厘米(含3厘米) |
株 |
110 | |||
竹类 |
小笼(20根以下) |
笼 |
65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
大笼(21—40根) |
笼 |
85 |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挂果 |
株 |
15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
5—10株(含5株) |
窝 |
65 | |||
10—15株(含10株) |
窝 |
85 |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不含2厘米) |
株 |
6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
直径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10 | |||
直径5—8厘米(含5厘米) |
株 |
15 | |||
直径8—10厘米(含8厘米) |
株 |
25 | |||
花木 |
木本花 |
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15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3—5厘米(含3厘米) |
20 | ||||
5—10厘米(含5厘米) |
25 | ||||
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35 | ||||
草本花 |
株 |
2 |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6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 |
株 |
12 | |||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15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25 | |||
直径15—20厘米(含15厘米) |
株 |
35 | |||
松柏杉 |
直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6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 |
株 |
20 | |||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35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45 | |||
直径15—20厘米(含15厘米) |
株 |
65 | |||
药材 林木 |
小苗 |
株 |
2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15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药材林木主要指厚柏、杜仲等。树高不足1.2米的为小苗 | |
直径2厘米以下(不含2厘米) |
株 |
17 | |||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 |
株 |
38 | |||
直径4—7厘米(含4厘米) |
株 |
49 | |||
直径7—10厘米(含7厘米) |
株 |
71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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