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梅(身份证号:512326********0029)不慎遗失位于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号4幢2-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渝(2024)武隆区 不动产证明第 0009601** 号)声明作废不补发,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梅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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