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0349/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办发〔2021〕22号
  • [ 主题分类 ]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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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隆区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全区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区政府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各区域内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做好当年农膜和肥料包装物使用量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其使用的真实数量,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完善农膜和肥料包装物使用量台账,为下达次年目标任务提供准确依据。

第八条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废弃农膜回收站点、贮运中心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按时报表,向各乡镇(街道)、回收企业、加工企业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工作进度,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区级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烟叶生产指导中心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膜(棚膜、地膜、微膜),科学使用农膜,做到循环利用,降低使用成本,并动员引导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和焚烧。

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膜,依法查处、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环评编制和环保验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宣传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宣传单、宣传册、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建立“农户捡拾交售—村、乡镇(街道)回收站点回收转运—区回收企业分拣贮运—加工厂集中加工”的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加工、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到2021年实现全区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2%以上,并逐年持续巩固提升。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站点和贮运中心建设要按照“便于收贮管理、便于交通运输”的原则及“辐射面广、方便交售”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原则上依托各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综合服务社、废旧回收站、环卫工作站等进行改建或扩建成废弃农膜回收站点,并逐步向村组、用膜大户延伸(乡镇(街道)设立回收站,村组设立收购点)。同时,在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地方,选择合适场地建立区级贮运中心。到2021年,建成1个区级贮运中心,每个场镇至少设有1个回收站(点)。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村组落实一名人员督导废弃农膜回收工作,村组督导员与乡镇(街道)签订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费、价格优先的原则,废弃农膜加工利用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鼓励区内现有加工企业升级改造,扩大产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内具有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本区域内能承担回收任务且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武隆区回收量;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三)按时向区供销合作社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妥善保存回收、加工相关票据及佐证资料,相关资料将作为财政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五)积极配合验收检查,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佐证资料等;

(六)按区供销合作社要求,制定回收利用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区供销合作社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义务、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每月20日前向区供销合作社报送回收、加工进度;区供销合作社汇总后于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社。区供销合作社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通报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按照市级下达我区全年回收利用目标任务,由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并就督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第二十一条  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与回收站(点)交易结算时,实行对公结算,做到收购、加工、销售数量可查询。建立交易结算制度,回收加工可溯源制度,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捡拾交售生产过程中所开展的废弃农膜回收情况,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回收环节,兼顾加工和加厚、可降解地膜的推广。具体用于回收企业的回收站(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宣传培训等费用,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验收评估后确定;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区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区供销合作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支持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供销合作社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或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资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重庆市武隆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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