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渝财综【2021】7号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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