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368R/2015-00002 | [ 发文字号 ] | 渝财综〔2015〕10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5-09-07 | [ 发布日期 ] | 2015-09-15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市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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