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368R/2020-01000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财政发〔2020〕8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2 |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重庆市武隆区金融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金融服务中心
2020年8月6日
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9〕8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经审定纳入“武隆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区级储备库”,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奖补政策,重点明确奖补的范围、流程、标准和方式等;牵头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申报、
评定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等。同时,
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
(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的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挥我区上市专家或顾问的专业力量,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组织银行和创投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奖励
(一)对进入区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涉及转库的,奖励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审核通过后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孵化板、成长板的,在享受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万元补助。
(五)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六)《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奖励政策与区级政策一致的,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3年培育期实施奖补
(一)对进入区级拟上市资源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将企业缴纳的区级留成部分,400万元以下的全额专项补助给企业,400万元以上的按照85%补助给企业。
(二)对纳入区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指区金融服务中心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指区金融服务中心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部分的增量),由区财政在其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指区金融服务中心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3年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超过3年且在文件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区金融服务中心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奖补)。
第八条 招商引进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3年其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
2.最近3年其中1年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向上市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由其出具推荐报告后,一并报送区金融服务中心。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件1)。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2份。
第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在每年4月、9月,按照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标准,集中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评定,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评定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每年5月、10月底前,将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备
案。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一)款对进入区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后备企业、储备企业和重点企业财政奖励,按以下程序申报。
经审查符合条件进入区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后备企业、储备企业和重点企业的财政奖励,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一)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和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三)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进入区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后备企业库、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资格文件;
(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二)款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境内上市的,依据企业改制上市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给予50
万元奖励。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
辅导备案后,即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即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企业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后,即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境外上市的,采取一次性申报方式。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即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200万元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三)款挂牌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即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四)款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孵化板、成长板的财政奖励,按以下程序申报。
已完成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孵化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孵化板、成长板挂牌的正式文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三年培育期财政奖补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境内上市的,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补。
1.财政奖补的申请文件;
2.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件2);
3.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6.企业在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可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财政奖补。
1.财政奖补的申请文件;
2.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附件2);
3.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区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6.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佐证材料;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所需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送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定并提请区政府审签后,及时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应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据此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开展不定期
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
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涉及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2016年9月13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新旧政策之间),经区金融服务中心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符合武隆府金发〔2016〕1号文件财政奖补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附件:1.重庆市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2.重庆市武隆区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 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附件1 | ||||||||||
重庆市武隆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 ||||||||||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公司经营发展特色简要描述: | ||||||||||
一、历史沿革情况(简要介绍历史沿革,有无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况) | ||||||||||
二、主营业务及本地产业链企业(各项主营业务规模及占比,并简要罗列上下游本地企业) | ||||||||||
三、市场空间及潜力(行业空间规模、行业集中度) | ||||||||||
四、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产品市占率、研发情况、业务进入门槛等) | ||||||||||
五、上市有无实质障碍(环评、社保、税收等) | ||||||||||
联络信息(董秘、证代)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股本信息 | 股本总额 | 国家股 | 法人股 | 自然人持股 | 外资股 | |||||
前5名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数量 | 比例 | 是不是创投机构 | ||||||
公司股东是否有上市公司 □是 □否 | ||||||||||
财务信息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预测) | |||||
总资产(亿元) | ||||||||||
净资产(亿元) | ||||||||||
主营收入(亿元) | ||||||||||
主营收入同比增速 | ||||||||||
扣非净利润(亿元) | ||||||||||
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速 | ||||||||||
净资产收益率(ROE) | ||||||||||
合作中介信息 | 是否与券商有初步沟通 | □是 □否 | 是否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 □是 □否 | ||||||
机构名称 | 团队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证券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