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伟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安置区城东三路
你公司于 2021年4月26日,参加了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救灾物资及救援物资设备”(分包一)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1A00123)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意见书》(渝财复议〔2021〕17号)意见,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第47—51页提供了植物羊绒保暖被的《检验报告》(报告号NO:KLAB2020051286)复印件(加盖有你公司鲜章),其上记载的检测单位为“广东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院”。经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查证核实,不存在名为“广东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院”的机构。同时,你公司在投标文件第57—59页还提供了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号TTTWT20236330)复印件(加盖有你公司鲜章),其上记载的送检单位为“石家庄市藁城区祥辉被服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为“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经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函证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该公司复函表示:“报告号TTTWT20236330《检验检测报告》所有信息与该机构留档报告内容不符”。重庆市财政局函证石家庄市藁城区祥辉被服有限公司,复函表示:“截至目前,我公司从未委托过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棉大衣等产品的检测,报告与该公司无任何联系”。基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财政局提供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回复书》和《石家庄市藁城区祥辉被服有限公司声明》的复印件和本机关调查核实资料等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隆财罚告〔2021〕1号)和《听证告知书》(武隆财听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书面回复申辩书,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0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02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县)级;收款国库:国库武隆区支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寄送我局财法监督综合科。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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