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368R/2021-00137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财采〔2021〕处字第0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财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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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重庆龙杭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15号三期11栋

法定代表人:熊家丽

授权代表:杨伟国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15号三期11栋

联系电话(手机):13*******33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0号

重庆龙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于2021年5月11日就武隆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1A0012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 5月2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2021年5月27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武隆财采〔2021〕补字第02号)。2021年6月3日,投诉人通过邮寄向本机关送达了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审小组以投诉人提供的多功能桌样品的加强筋厚度不达标或者样品的技术参数不达标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现场评审中,评标小组使用卡尽对投标人的样品进行测量不合规也不合法,涉嫌以不合理的手段排斥投诉人投标。

投诉人称:评标现场专家只能评判样品的外观是否符合,但是也需要采购人提供标准样品才能比较评判,在采购人没有标准样品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只凭肉眼根本无法评判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投诉人认为评标小组在现场使用的卡尺不标准,甚至是专门为目标供应商定制的卡尺。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样品规格和尺寸已经经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的响应说明,所有指标都达到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小组不参照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指标进行评审,而是用一种无法确定其准确性的量具对投诉人的样品进行测量评判,没有法律依据。投诉人认为上述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投诉人诉求1.判定投诉人的投标合法有效;2。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篇规定的毫不相干不方法及评标标准判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人;3.书面回复以上质疑(本应为“投诉”)内容。

经调查核实:2021年4月2日,采购人通过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武隆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执行编号:21A00123)补遗,采购多功能桌20张。2021年4月份9日再次发布补遗,对多功能桌技术需求作出了如下规定:

序号

物资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12

多功能桌

1、规格:1525±5mm×1370±5mm×750±5mm;

2、复合材料片状模塑料一次模压成型(简称:SMC),桌面色彩:蓝色或白色(压光漆);桌面厚度≥5 mm;桌面四周边翻边宽度≥50 mm;桌面背部加强筋高度45 mm;加强筋根部厚度≥7 mm;加强筋顶加强筋高度在同一水平线;加强筋每组以100*100mm网状结构构部厚度≥7 mm,四周边翻边与每组成,网状结构内以十字小加强筋加固,小加强筋高度8mm,宽度7mm。

3、桌架采用Φ≥60mm,壁厚≥1.5mm优质不锈钢制成。

(投标时提供多功能桌面样品一件)

2021年4月26日重庆市武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对武隆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开标评审,评审委员在评审投诉人提供的“多功能桌”样品过程中,通过测量工具测量,发现“多功能桌”样品加强筋厚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标标准(一)关于技术、商务偏离★1.第二篇 招标项目“采购项目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的规定评审投标人投标无效。2021年5月6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与投诉事项1相同的书面质疑。

2021年5月11日,采购人作出答复,答复称:投标样品是投标产品,也属于投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标标准(一)关于技术、商务偏离1.第二篇 招标项目“采购项目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的规定,评审投标人投标无效。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人投标文件中的“多功能桌”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投标样品的技术参数不符。据此,对质疑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

在本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因招标文件不能准确描述“多功能桌”生产工艺水平、外观质量、材质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采购品目的样品,并详细列明了投标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等,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样品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之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条款和废标条款二、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三、评标标准(一)关于技术、商务偏离★1.第二篇 招标项目“采购项目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的规定评审投标人投标无效。本机关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的评标方法。也就是说本项本品目的采购将投标样品设定为符合性审查条件,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应答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样品与投标产品一致,投标样品不满足的,投标委员会可直接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因此,投诉人“在现场评审中,评标小组使用卡尽对投标人的样品进行测量不合规也不合法”的投诉没有法律依据。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上述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有关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中标结果”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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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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