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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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武隆县安波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武隆县澳蓝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武隆县八角竹子专业合作社19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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