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武隆支行关于任何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的通告
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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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国家金融秩序,保障公众支付方式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从2023年10月起,牵头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半年的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武隆支作为武隆区现金主管部门特通告本辖区各经营主体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任何人发现辖区有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均可以向人民银行武隆支行投诉,投诉电话为77722682,人民银行武隆支行将全力整治本辖区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维护好本辖区人民币流通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武隆支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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