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日期:2018-01-09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渝武)药罚[2017]35号

武隆县隆昌药房三分店经营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

武隆县隆昌药房三分店

500232608548411

刘秋菊:

2017年4月1日,当事人以69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5g/盒,批号为15033001,有效期至20170329的礼盒装鹿茸血片2盒,计销售金额1380元,该鹿茸血片已超过有效期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自动履行于

2017年5月8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2

(渝武)食流罚[2017]36号

陆剑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陆剑云

陆剑云: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于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3月16日,在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三坪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017年5月11日主动履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3

(渝武)食生罚[2017]37号

陆正康未经许可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活动案

陆正康

陆正康:

未经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证》,擅自于2016年8月6日 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中兴村木坪组从事白酒(散装玉米酒)生产经营活动。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

2017年5月23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4

(渝武)食流罚[2017]38号

徐德容(武隆县驰晨土特产商行业主)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案

徐德容(武隆县驰晨土特产商行业主)

500232600103362

徐德容:

2016年6月1日,当事人在武隆县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签标明“品名土坎苕粉,制造商武隆县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桐坝农业社,净含量200克,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等事项的土坎苕粉25袋。该土坎苕粉其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土坎苕粉;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5

(渝武)食流罚[2017]39号

吴维会(武隆区李幸酒水经营部业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吴维会(武隆区李幸酒水经营部业主)

92500232MA5UHMWWIR

吴维会:

当事人在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在上述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散装白酒销售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6

(渝武)食生罚[2017]40号

武隆县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案

武隆县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91500232597987783J

黄攀:

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生产25袋土坎苕粉其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

2017年4月3日,生产土坎苕粉2件,其标签上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2017年4月3日,生产的土坎苕粉60盒,其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以上产品均销售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土坎苕粉;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7

(渝武)械罚[2017]41号

易磊(武隆易磊口腔诊所业主)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易磊(武隆易磊口腔诊所业主)

500232607560305

易磊:

2017年3月27日,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易磊(武隆易磊口腔诊所业主)进行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牙用暂封膏等4个品种4个批次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2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8

(渝武)械罚[2017]42号

窦兴胜(武隆兴胜健美口腔医院业主)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窦兴胜(武隆兴胜健美口腔医院业主)

92500232MA5UE1LW8A

窦兴胜:

2017年    3月28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义齿基托树脂等4个品种8个批次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15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9

(渝武)食餐罚[2017]43号

重庆市武隆县康昕幼儿园经营不符合标签标示预包装食品案

重庆市武隆县康昕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23268393475X5

唐娅玲:

2017年5月16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隆县康昕幼儿园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在该食堂库房的储物柜中发现永隆李氏面条13把,未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违法经营的面条;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0

(渝武)食流罚[2017]44号

曾孝平、黄寿芳合伙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猪肉案

曾孝平、黄寿芳

500232600041009、500232600092324

曾孝平、黄寿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1

(渝武)食流罚[2017]45号

黄学素(武隆县白马镇怡心港茶座业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黄学素(武隆县白马镇怡心港茶座业主)

500232600066493

黄学素:

2017年4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迎宾路23号的茶座内售卖的零食酒水进行检查,其经营的生产日期2016年8月30日、规格为330mL/瓶、保质期180天,青岛金品酒业生产的银池啤酒(魅力)5件,每件24瓶,已超过保质期39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6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2

(渝武)食流罚[2017]46号

汤柱夫(武隆区汤柱夫副食店业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汤柱夫(武隆区汤柱夫副食店业主)

92500232MA5UKGA85N

汤柱夫: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4月30日至5月8日期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2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3

(渝武)食流罚[2017]47号

武隆县红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武隆县红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98171T

罗兴万:

2017年4月15日,投诉人在你公司处以240元/盒的价格购买 “意境”永川秀芽茶叶1盒,规格为180g/盒,其内外包装标示的保质期不一致,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盒内小袋包装上的保质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7月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4

(渝武)食流罚〔2017〕48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隆县南城中央广场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隆县南城中央广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634787458

游达:

2017年4月17日,分局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捡你单位经营的规格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的食用农产品基层虾1.5kg,送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处以:1、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7月1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5

(渝武)食流罚〔2017〕49号

武隆县煜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标识的散装食品案

武隆县煜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47YK4E

何小洪:

2017年5月4日,分局接到《市局食品流通处举报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食品流通转办【2017】22号),称:“2017年5月2日,接举报投诉受理处转来举报投诉事项处理单(举报投诉来信2017050200147号)关于举报投诉人在你公司淘宝网网店上购买的腊肉无生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处以: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于2017年7月1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