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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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渝武)食餐罚[2017]15号

李桥(武隆县江记食府业主)提供不符合消毒卫生标准餐具案

李桥(武隆县江记食府业主)

500232604742864

李桥

当事人在餐饮活动中提供的餐具经两次抽样送检,其检测结论为:“所检指标按《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1—94评价,碗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以: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2

(渝武)食流罚[2017]16号

田素琼(武隆县田素琼食品经营部业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田素琼(武隆县田素琼食品经营部业主)

500232604019049

田素琼

2017年2月21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乡巴佬鸡脖”,超过保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3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3

(渝武)食流罚[2017]17号

杨习军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杨习军

50023200152821

杨习军

2017年1月20日,我分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的猪肉零售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以:1、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履行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4

(渝武)食生罚[2017]18号

向明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向明

向明

当事人未经许可未,擅自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红星村苦竹堡组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5

(渝武)食流罚[2017]19号

武隆县红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案

武隆县红翻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500232073698171T

罗兴万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甜蜜酱、老抽酱油和食品添加剂自配糕点乳化剂超过保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物品;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6

(渝武)药罚[2017]20号

武隆周平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武隆周平诊所

L5885027-0

周平

2017年2月14日,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正在使用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奥亭)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或随货同行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7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7

(渝武)食生罚[2017]21号

武隆县竹林津矿物质水厂生产混有异物饮用桶装水案

武隆县竹林津矿物质水厂

915002325699191262

孙世梅

2016年12月12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有1桶桶内混有异物,经调查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9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8

(渝武)食生罚[2017]22号

陈建红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陈建红

陈建红:

当事人未经许可未擅自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和平街43号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处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9

(渝武)食生罚[2017]23号

陈海容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陈海容

陈海容: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高屋村花田组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处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0

(渝武)食生罚[2017]24号

代乾华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代乾华

代乾华:

当事人未经许可未擅自于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高屋村大土塝组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处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1

(渝武)食餐罚[2017]25号

黄军(武隆县昱琳餐馆业主)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活动案

黄军(武隆县昱琳餐馆业主)

92500232MA5U96X684

黄军:

当事人未经许可,于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11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东路2号味纳百川美食城(武隆区南城中央广场4号楼负一楼)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3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2

(渝武)食餐罚[2017]26号

冉义琴(武隆县继贤餐馆业主)提供不符合消毒卫生标准餐具案

冉义琴(武隆县继贤餐馆业主)

500232600080522

冉义琴:

当事人在餐饮活动中提供的餐具经两次抽样送检,其检测结论为:“所检指标按《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1—94评价,碗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以: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29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3

(渝武)食生罚[2017]27号

张英余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张英余

92500232MA5U95PL76

张英余:

当事人未经许可未擅自于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中心村斑竹林组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3月30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4

(渝武)药罚[2017]28号

武隆协和门诊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武隆协和门诊部

L6151582-8

陈少雄

2017年2月28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使用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该批次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5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5

(渝武)械罚[2017]29号

武隆协和门诊部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武隆协和门诊部

L6151582-8

陈少雄

经查,2017年2月28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等3个品种3个批次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5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6

(渝武)食生罚[2017]30号

窦华碧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案

窦华碧

窦华碧: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在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高屋村大土塝组从事白酒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履行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7

(渝武)食流罚[2017]31号

曾庆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曾庆梅

500232600092767

曾庆梅:

2017年3月1日,根据电话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的“保福园”牦牛骨髓核桃粉超过保质期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有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

履行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8

(渝武)食健罚[2017]32号

王勇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健食品案

王勇

500232600088779

王勇:

2017年3月7日,根据投诉,对当事人“鹰牌”野山花旗参含片进行检查,发现内包装生产日期与外包装生产日期不相符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有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

履行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19

(渝武)械罚[2017]33号

王竹梅(武隆王竹梅口腔诊所业主)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王竹梅(武隆王竹梅口腔诊所业主)

500232600032982

王竹梅:

2017年3月2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武隆王竹梅口腔诊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红蜡片超过有效期。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1、没收该批次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2、罚款。

自动履行于2017年4月18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20

(渝武)食餐罚[2017]34号

重庆一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活动

重庆一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915002323204980047

黄刚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23日未经许可在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71号1幢附1-4号从事餐饮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履行中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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