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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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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武食流罚〔2016〕19号 |
武隆县安华副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
武隆县安华副食品店 |
500232702755741 |
魏安华 |
经查:2016年4月29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其经营的卡拉猫什锦果冻、沙琪玛、红豆汉堡均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9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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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渝武食流罚〔2016〕20号 |
武隆县李兴华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武隆县李兴华小吃店 |
500232700022623 |
李兴华 |
经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9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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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渝武食流罚〔2016〕21号 |
武隆县仁秀副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醋案 |
武隆县仁秀副食品经营部 |
500232600055193 2-1-1 |
杨仁秀 |
经查: 2016年3月30日,我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商为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老醋厂,标称商标“羊角”的羊角老醋进行抽样,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程序及检测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9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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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渝武食生罚〔2016〕22号 |
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老醋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醋案 |
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老醋厂 |
915002327116271336 |
传友文 |
经查:2016年3月30日,我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50号,名称为武隆县仁秀副食品经营部,对当事人生产的羊角老醋进行随机抽样,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研究院于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程序及检测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25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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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渝武餐罚〔2016〕23号 |
重庆市山景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案 |
重庆市山景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915002320661548114 |
陈建道 |
经查:2016年3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调制甜炼乳、酵母,均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6月6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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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渝武药罚〔2016〕24号 |
武隆县庙垭乡凤游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武隆县庙垭乡凤游村卫生室 |
PDY60189450023217D6001 |
李江海 |
经查:2016年2月29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其使用盐酸川芎嗪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6月7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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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渝武食流罚〔2016〕25号 |
谭久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谭久亚 |
5002326000106025 |
谭久亚 |
经查; 2016年3月30日,我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商为重庆市武隆县曹氏醋厂,标称商标“羊曹”的羊曹老醋进行随机抽样,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程序及检测结论无异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于2016年6月1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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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渝武食生罚〔2016〕26号 |
重庆市武隆县曹氏醋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重庆市武隆县曹氏醋厂 |
915002327958696305 |
栾永淑 |
经查;2016年3月30日,我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在经销商谭久亚对当事人生产的羊曹老醋进行随机抽样,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研究院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于2016年6月1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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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渝武餐罚〔2016〕28号 |
山虎关宾馆无证从事餐饮活动案 |
山虎关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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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波 |
经查:2016年5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于2016年6月1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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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渝武食流罚〔2016〕29号 |
杨廷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杨廷春 |
500232700021235 |
杨廷春 |
经查;2016年3月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经营的暴雨能量90°、脉动、喜之郎蜜桔果冻、金沙河高筋原味拉面等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于2016年6月20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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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渝武餐罚〔2016〕30号 |
重庆市武隆县校办企业总公司茅坪小学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重庆市武隆县校办企业总公司茅坪小学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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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勇 |
经查:2016年2月2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尚有家艺红油榨菜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于2016年6月20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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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渝武食生罚〔2016〕31号 |
重庆市武隆县斌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
重庆市武隆县斌婷食品有限公司 |
91500232345928242A |
蒋洪斌 |
经查:2016年4月26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16年4月19日生产制作的花生糕随机抽取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予以检验,该检验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以及检验结论无异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履行中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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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渝武药罚〔2016〕32号 |
郑世喜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案 |
郑世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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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喜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以自己的名义从武隆县油坊沟农贸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白芨,随后将的白芨销售给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马鞍山卫生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5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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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渝武药罚〔2016〕33号 |
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马鞍山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
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马鞍山卫生室 |
PDY60138450023217D6001 |
李明云 |
经查:2016年5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马鞍山卫生室进行药品日常监督检查,该卫生室的负责人李明云主动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承认卫生室内中药柜中的中药饮片白芨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经查,该中药饮片白芨是当事人于2016年3月从重庆科瑞弘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分公司业务员郑世喜处购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2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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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渝武食生罚〔2016〕34号 |
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重庆市华银山野菜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232622053262K |
刘永华 |
经查:2016年4月20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工作中,依照法定程序对事人生产的标称商标“黑山谷”,规格散装,山椒脆笋进行随机抽样,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程序及检测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1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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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渝武食流罚〔2016〕35号 |
武隆县惠隆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武隆县惠隆副食品经营部 |
500232200011153 |
陈春雷 |
经查:2016年6月16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其经营的春蓉小米辣、蕨根粉丝均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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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渝武食流罚〔2016〕36号 |
武隆县洞垭口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武隆县洞垭口副食店 |
500232600022917 |
杨洪 |
经查:2016年6月15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其经营的水磨汤圆已超过保质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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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渝武械罚〔2016〕37号 |
武隆县科技眼镜芙蓉中路店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武隆县科技眼镜芙蓉中路店 |
50023260699308 |
胡龙位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7日至5月4日期间,未经许可办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购进海俪思海莲季抛、卫康幸福轮彩片半年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经营。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以: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4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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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渝武健罚〔2016〕38号 |
武隆县窦高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
武隆县窦高副食店 |
500232600077877 |
吴淑芳 |
经查:2016年1月11日,分局接举报称经营假劲酒。接此举报后,分局将该酒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其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以:1、没收不合格劲酒;2、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5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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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渝武餐罚〔2016〕39号 |
武隆县打鱼人家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武隆县打鱼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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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 |
经查:2016年3月23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于2016年7月5日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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