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府发〔2012〕41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县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屋的公告
为实施县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改造项目,经县政府决定,对县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文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5日决定对县烟草公司东侧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实施征收(含构筑物和附属物)(《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武隆府发〔2012〕38号)。
二、征收范围
巷口镇芙蓉西路91、93、103、105号房屋(含附号)。
三、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四、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共计60 日。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县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现场办公地址:巷口镇芙蓉西路93号
现场办公电话: 77778890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时至12时
下午2时至5时
附件: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2年8月29日
附件:
烟草公司东侧危旧房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速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武隆旅游城市形象,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东至关兴海地坝;西至县烟草公司围墙;南至芙蓉西路街道;北至黄荆村河坝村民小组社界(详见县烟草公司东侧地块征地红线图)。61户(其中:国有土地上54户、集体土地上7户),151人;征收土地总面积约17.51亩,(其中:国有土地3.25亩、集体土地14.26亩);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500㎡,其中:国有土地上7500㎡、集体土地上1000㎡。
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县烟草公司东侧地块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渝办发〔2011〕123号)和《武隆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隆府发〔2009〕52号)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
(一)住宅、非住宅性质认定。原则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按照住宅补偿安置;在合法建筑物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征收时仍在经营的,可根据经营年限及税务登记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实物指标认定。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实物数据指标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签字认可的调查资料为准;有异议的由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调查确认,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违法的不予补偿。
(三)户数及人口确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以房屋产权证、户口簿为准 。有下列情行的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1)继承房屋产权,并在此实际居住的;(2)离婚分户的,有合法住房,并有分割协议或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证书等;(3)同一户口簿,事实上已分家生活,有分家分房协议,有单独生活的锅、灶等硬件设施和村社(居委)证明。
(四)补偿安置方式。住宅和非住宅安置方式为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其他构、附着物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的补偿,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推选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六)安置房位置。按照县烟草公司东侧地块危旧房改造方案设计,由西向东顺序为A(临烟草公司)、B、C幢,具体安置房楼层为 A、B栋三至三十层,C栋三至十八层。
(七)安置房户型。
A、B栋(四种户型):建筑面积约109.38㎡(套内面积约89.22 ㎡);建筑面积约 89.82㎡(套内面积约73.27㎡);建筑面积约100.86 ㎡(套内面积约 82.27㎡);建筑面积约89.13㎡(套内面积约72.69㎡)(实际面积以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为准)。
C栋(五种户型):建筑面积约69.47㎡(套内面积约57.43 ㎡);建筑面积约72.1㎡(套内面积约 59.6㎡);建筑面积约77.31 ㎡(套内面积约 63.91㎡);建筑面积约87.87㎡(套内面积约72.64㎡);建筑面积约75.86㎡(套内面积约62.71㎡)(实际面积以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为准)。
(八)安置房室内标准。协议签订后不能改变安置房室内设计。
1. 毛坯房:安置房室内墙面为水泥沙浆抹灰,地板和顶篷为现浇板。征收人按安置房套内面积100元/㎡的征收补偿装饰费补给被征收人。住宅安置房电、电话、有线电视线路通至进户门;水通至厨房;安装进户钢质门;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污管道;无室内门。非住宅安置房(门面)电通至进户门,水通至厕所,安装卷帘门。
2. 装修房:安置房室内墙面和顶篷钢化涂料;地面贴普通地砖(50cm×50cm)。住宅安置房室内通电(明线、每间房普通日光灯一盏),水通至厕所、厨房;闭路、电话通至客厅;安装进户钢质门;室内安装普通木门,塑钢窗;组合灶一套(含瓷砖台板、瓷砖水缸、瓷砖洗衣槽);蹲式大便器。非住宅安置房(门面)室内通电,水通至厕所,普通日光灯一盏,安装卷帘门。
(九)安置房质量。安置房为电梯楼,室内、室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十)安置房选房及补偿协议的签订。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择房的原则。
(十一) 临时过渡安置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年;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年(从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计算),征收人提前交付安置房给被征收人的不退还已领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按原过渡标准100%加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经济损失补助费。
(十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依据评估价格计算经济补偿。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 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套内计算,选房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征收房屋评估时新建商品房价格上浮10%计算;选房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以上部分按交付安置房时的市场评估价计算;选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原征收房屋套内面积20﹪。
门面产权调换:原则上在原征收门面面积内选择;门面安置房在同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所超出的面积,毛坯房深度在10米内(含10米)按拆迁时新建商品房价格计算,10米至13米(含13米)按征收时新建商品房价格下浮30%计算,13米后按征收时新建商品房价格下浮50%计算。
选房面积不足原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十三)特困被征收户的征收办法。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的被征收人,可按建筑面积4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四)大修理基金、调节资金的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给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金额3%的大修理基金;选择产权调换的,大修理基金由征收人缴纳,并支付被征收房屋套内评估金额10%的调节资金。
(十五)房屋装饰物补偿。房屋装饰物由其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本次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给予补偿。
(十六)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等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时不补偿,由征收人负责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所选安置房套数的“四通”(水、电、电话、闭路电视)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装;被征收房屋有燃气户头的,按所选安置房套数由征收人承担费用恢复安装。
(十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根据《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隆府发〔2009〕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在武隆府发〔2009〕5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助300元/月/户。
(十八)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的拆除。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拆除,其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十九)房地产权证办理。由征收人办理,并承担安置房房地产权证的一切税费。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和交钥匙给征收人前,将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等费用结清报停,相关手续移交征收人。
(二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征收人移交安置房给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按照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有关费用。
四、搬迁期限及奖励
(一)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计算,时间为60日。
(二)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享受以下奖励:
1. 特别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给予房屋评估补偿总金额20%的特别奖励费;非住宅给予房屋评估补偿总金额10%的特别奖励费。
2. 提前协议签订奖励: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 5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2000元/户;1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000元/户。
3.提前搬迁奖励: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搬迁奖励50 元/户/日计算;非住宅经营门面按10元/㎡/日计算;其他非住宅按8元/㎡/日计算。
五、补偿兑现办理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五)搬迁前水电等费用结清的发票;
(六)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