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武隆区青明英口腔诊所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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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武隆区青明英口腔诊所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依据《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八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主动申请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现按照协议要求,即日起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80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状态

中止时间

1

武隆区青明英口腔诊所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6371-1

中止

2026422日至2026621

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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